法律咨询热线:139-3903-0385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郑州医疗纠纷律师 郑州知名医疗纠纷律师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事故分级事故分级 → 医疗事故等级的定义及作用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医疗事故等级的定义及作用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2-04-17 09:04:39

一 郑州医疗事故律师整理。定义

  根据医疗行为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把医疗事故划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二 对医疗事故进行分级具有以下作用

    1.医疗事故的分级直接涉及对患者的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1)医疗事故等级;(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2.医疗事故的分级还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和监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1)患者死亡;(2)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医疗事故的分级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有关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因此,划分医疗事故等级,也是正确处理医疗事故的主要依据之一。

——此文由郑州医疗事故律师(www.hnzzlsw.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郑州医疗事故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没有上一条记录
下一篇:医疗事故等级与赔偿标准的关系
郑州刑事律师 西安律师事务所网 闫显明律师事务所 郑州刑事律师 郑州交通事故律师 郑州离婚律师 郑州医疗事故律师 郑州法律咨询
郑州律师 郑州律师 郑州劳动工伤律师 郑州劳动工伤律师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郑州列表网 河南好律师 你的位置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律师简介 | 业务范围 | 网站管理 
 
郑州医疗纠纷律师 郑州知名医疗纠纷律师 郑州资深医疗纠纷律师 郑州医疗纠纷律师网 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2009-2012 郑州医疗事故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郑州市嵩山南路
电话:13939030385邮箱:3187299143@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