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9-3903-0385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郑州医疗纠纷律师 郑州知名医疗纠纷律师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医疗赔偿医疗赔偿 → 产妇生三胞胎后死亡 医疗事故医院赔偿家属25万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产妇生三胞胎后死亡 医疗事故医院赔偿家属25万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2-04-13 18:04:39

“医院的赔偿虽然跟我的要求相差较大,但能争取到这么多,我也算是对死去的老婆有个交待了。”几天前从农垦那大医院领到25万元的谢海波平静地说。为这25万元,他与农垦那大医院周旋了将近一年的时间。

  产妇生三胞胎后去世

  今年29岁的谢海波从部队转业后,在儋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当司机。2002年结婚。2005年妻子杨海蓉怀孕。2006年3月6日下午,杨海蓉感觉很不舒服,当日就住进农垦那大医院妇产科待产。3月8日下午6点钟,杨海蓉的肚子痛得非常厉害。晚上7点钟,杨海蓉被推进手术室进行剖腹产。不久,三个男孩顺利出生。

  杨海蓉手术后出了很多血,医生为其做了切除子宫手术。3月9日凌晨5点钟左右,杨海蓉出现了胸闷、烦躁的症状,病情出现恶化。经抢救无效于上午8点钟死亡。

  医疗鉴定医院有责任

  在处理好妻子的后事后,谢海波越想越不明白。既然在产前检查显示正常,为什么产后会出现这个事故?于是,他于同年3月21日向儋州市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儋州市卫生局委托儋州医学会进行鉴定。6月10日,儋州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

  谢海波不服,于6月23日再次申请鉴定。这次鉴定的机构是海南省医学会。省医学会组织有关专家对此案例分析认为,院方对产妇行切宫术后的不良结果估计不足,放松警惕性的治疗存在缺陷,如术后病情观察不够仔细,对血容量的增补、止血的治疗措施、羊水栓塞的后期处理方法等不够规范,与产妇最后的死亡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同年7月19日,省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本案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

  院方管理存在问题

  谢海波说,在等待鉴定结果期间,他在8月中旬到农垦那大医院提出封存病理活体及病历时,发现医院和有关医务人员有伪造病理检查报告和病历资料的行为。如在《病理活体组织送检单》上没有送检日期,送检的医生不是廖某,而由实习陈某冒签廖某的名字。还有,3月25日,该院病理科的范某私下请海南某医院的医生谢某到该院会诊。可是病理活体报告书却不是农垦那大医院的,也没有填写送检单等。于是,他向儋州市卫生局举报。

  接到谢海波的举报后,儋州市卫生局对此展开调查,并于10月25日作出调查结论:一、农垦那大医院提供的病理标本是否为杨海蓉本人不能确定,建议通过DNA或其他科技手段进行鉴定;二、该院没有按照会诊规范申请会诊,海南某医院的医生谢某所做的病理报告结果不予确认;三、伪造病历记录依据不足,但病历记录、护理记录的一些时间有出入,病历书写不规范;四、廖某没有按照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填写病理活体组织送检单、签名,病理科没有做好标本交接登记,医院管理存在欠缺。

  受害者获赔25万元

  卫生部门的调查报告出来后,谢海波一边要求卫生部门对医院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一边要求农垦那大医院赔偿。可是双方在赔偿数额上产生了分歧。

  儋州市卫生局的徐金华局长告诉记者,该局曾两次召集医患双方调解,可是在赔偿数额上分歧过大而失败。他因此建议谢海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考虑到如起诉,成本不但高,而且拖时间太长,谢海波再次要求该局调解。今年1月份,经过多次讨论,谢海波提出一次性赔偿25万元。院方经过考虑,同意了。

  前几天,谢海波告诉记者,他已拿到农垦那大医院赔偿的25万元了。

——此文由郑州医疗事故律师(www.hnzzlsw.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郑州医疗事故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医疗事故产妇死亡 责任医院赔偿百万
下一篇:目前的赔偿标准过低,并且没有死亡补偿金 医疗事故将有司法解释
郑州刑事律师 西安律师事务所网 闫显明律师事务所 郑州刑事律师 郑州交通事故律师 郑州离婚律师 郑州医疗事故律师 郑州法律咨询
郑州律师 郑州律师 郑州劳动工伤律师 郑州劳动工伤律师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郑州列表网 河南好律师 你的位置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律师简介 | 业务范围 | 网站管理 
 
郑州医疗纠纷律师 郑州知名医疗纠纷律师 郑州资深医疗纠纷律师 郑州医疗纠纷律师网 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2009-2012 郑州医疗事故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郑州市嵩山南路
电话:13939030385邮箱:3187299143@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