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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库工作制度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2-04-13 17:58:29

1.献血以自愿为原则,献血者的年龄,男二十至五十岁,女二十至四十五岁。

 

2.献血者应进行健康检查,包括病史复询、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血液检查和鉴定,合要求者始可采血。

 

3.采血量一次以二百毫升为宜,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得短于四个月。

 

4.采血室应定期消毒保持清洁,采血应遵守无菌操作制度和采血常规。

 

5.采血后献血者应在原采血台上平卧休息5~10分钟。事后,医院应供给茶水,条件可能时应供给适当点心或饮食,并按规定发给献血者营养补助费,将采血量记入献血者卡片及采血登记簿内。

 

6.采血室应备有急救药品,献血者发生反应时,应及时进行抢救。

 

7.血液采取后及时送入冰箱内储存,定时观察冰箱温度并做记录,发现故障时应及时修理或将血移存备用冰箱内。冰箱的门要经常锁上,钥匙由血库值班人保管。

 

8.每个冰箱应有备品牌或簿,要求反映出冰箱内每瓶血的血型、血量、采取日期和存放位置。冰箱内血瓶的排列应按采血日先后由前向后排。

 

9.储血期间禁止开瓶,已开瓶的血液或血浆应立即输用,已输用过的剩余血液或血浆禁止输用。

 

10.输血经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或值班医师)决定,由医师或护士填写输血单,连同病员的血液标本送交血库作血型交叉配合试验。标本试管上应贴上标签,写明病员姓名和病案号,以防止错误。

 

11.发放血液时,取血者应与发血者一起进行查对,要求作到血瓶无破损,瓶口包封严密,血型无误,瓶签瓶卡无污损不清,血液无溶血、凝块和污染情况。并与受血者的血液作配合试验无配合禁忌。

 

12.在病员输血前,负责输血的医师必须再查对一遍后才能进行输血,并保留部分瓶内血液,以备必要时(输血反应)检查。

 

13.血液出库原则上不可退还。如出库时间甚短(半小时以内),血液未经开动或做其他处理(如加温、摇动),经血库医师鉴定同意,方可考虑重新储存。

 

14.经治医师应随时检查病员有无输血反应,出现反应后应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与血库取得联系。

——此文由郑州医疗事故律师(www.hnzzlsw.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郑州医疗事故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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